岳中民二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岳中民二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委托代理人王宇波,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13号。负责人杨玲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值、华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上诉人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王宇波,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两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上诉人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各自撤回上诉。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该公司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该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孟君审 判 员 陈 值审 判 员 华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