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朝荣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荣,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陈朝荣,男,生于1953年5月4日,汉族,居民。被告XXX,男,生于1954年5月2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荣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朝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陈朝荣负担。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