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施笃福与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笃福,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施笃福,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施文平,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法定代表人唐礼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飞,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汇东,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笃福与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笃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笃福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笃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原告施笃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