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4329号原告钟×,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祁×,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原告钟×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与被告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诉称:我与被告于1979年自由恋爱,1985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86年8月17日生一子钟×1,现已成年。婚后我们感情还可以,自2011年我和别人合伙做生意赔钱了,被告开始怀疑我有外遇,我们产生矛盾。而且被告不孝顺我母亲。2014年8月开始我搬出去居住至今。我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把我母亲带到法庭,我不得不撤回了起诉,但我们的关系并没有好转,被告在我去看望我母亲时骂我。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祁×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相识、登记及生孩子情况。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2007年始,原告在网吧认识了一个王姓女人,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现在就和这个女人在外同居生活。我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和我一起照顾好家庭。我对婆婆一直很好,不存在不孝顺老人的情况。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79年自由恋爱,1985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86年8月17日生一子钟×1,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自2011年始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产生矛盾。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均撤回了起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档案馆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龄较长,虽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念及多年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维持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金霞人民陪审员 欧裕法人民陪审员 徐茹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海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