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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国营八一农场退休职工。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兰州铁路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邱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玉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