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宁元海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宁元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炳,系该公司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46元(其中本金85000元、债务迟延期间利息298元、案件受理费1573元、执行费1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程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