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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霍朝平与重庆市万盛区鹿子坝建筑页岩砖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朝平,重庆市万盛区鹿子坝建筑页岩砖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霍朝平,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弟坤,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鹿子坝建筑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六井村浸水垭,组织机构代码:20329764-1。法定代表人傅汝泽,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朝平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鹿子坝建筑页岩砖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朝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霍朝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朝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