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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纪才与谢金荣、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红梅,戴纪才,谢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玄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红梅,女,1979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海波,男,江苏省xx局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戴纪才,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金荣,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袁红梅因与被申请人戴纪才、谢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玄孝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袁红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翔飞审 判 员  李新庄代理审判员  孔亚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