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玄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纪才与谢金荣、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红梅,戴纪才,谢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玄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红梅,女,1979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海波,男,江苏省xx局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戴纪才,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金荣,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袁红梅因与被申请人戴纪才、谢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玄孝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袁红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翔飞审 判 员 李新庄代理审判员 孔亚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