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永兴与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43号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关于张永兴申请执行你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张永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将张永兴的第0016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退还给张永兴。(2)交纳申请执行费1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493****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