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严元修与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元修,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严元修。被告王鑫。委托代理人徐方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元修与被告王鑫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元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严元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元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严元修承担。原告严元修预交250元,退原告125元。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肃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