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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滨州市兴德堂商贸有限公司、韩吉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州市兴德堂商贸有限公司,韩吉亮,李旺,封梦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初字第18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邢大举,理事长。被告:滨州市兴德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四通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被告:韩吉亮。被告:李旺。被告:封梦梦。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滨州市兴德堂商贸有限公司、韩吉亮、李旺、封梦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38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自有的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韩吉亮名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滨字第××的房产;查封李旺、封梦梦共有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滨字第××的房产,查封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滨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高军燕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振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