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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一楠与被执行人林旭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楠,林旭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一楠,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旭冬,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一楠与被执行人林旭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旭冬应付还李一楠货款人民币29000元及该款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同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尚欠款项由被执行人分期付还。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新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