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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民初字第0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赵保保、赵保平、赵翠华与赵利平、张根和、范志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保,赵保平,赵翠花,赵利平,张根和,范志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赛民初字第04428号原告赵保保,男,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赵保平,男,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赵翠花,女,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国,呼和浩特市锡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利平,男,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张根和,男,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范志林,男,打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赵保保、赵保平、赵翠花诉被告赵利平、张根和、范志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照日格图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保保、被告赵利平、张根和、范志林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保保、赵保平、赵翠花诉称,三原告与第一被告赵利平系亲兄妹关系,父母生前留有宅基地一块,位于黑沙图村东南,面积560平方米。该宅基地是黑沙图村于1985年分配给原告父母使用的,原告赵保保在该宅基地上垒起了房屋根基。父母去世后,被告赵利平在没有经过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宅基地卖给另外两被告。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认为,三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因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转让,被告赵利平对老人的遗产在没有征得三原告的同意下处分是无效的。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之间转让宅基地的协议无效。被告赵利平辩称,这块宅基地是我的,因原告没有承担老人的生活和扶养责任,所以我有权处分这块宅基地。我认为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被告张根和、范志林辩称,当时赵利平卖地时说宅基地是他的,我们就买了。本案与我们没有关系,原告起诉我们没有道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保保、赵保平、赵翠花与被告赵利平系亲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在世时,父亲赵子清(赵二旦)向黑沙图村委会申请取得了420平方米宅基地一块,赵子清于1991年7月向乡财政所及村委会缴纳了税金和占地费。他们的父母去世后,被告赵利平以其他兄妹没有赡养老人为由,于2012年4月擅自将此宅基地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张根和、范志林翁婿俩。三原告诉请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之间转让宅基地的协议无效。本院认为,被告赵利平未经三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出卖老人遗留未经分割的宅基地,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继承权。被告赵利平与被告张根和、范志林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利平与被告张根和、范志林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照日格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树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