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新营与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新营,王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38-2号申请人孙新营,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王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孙新营与被申请人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浩所有的鲁LLR***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孙新营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孙新营、王文华所共同共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LS20121026***号、第LS201210260***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孙新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