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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新营与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新营,王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38-2号申请人孙新营,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王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孙新营与被申请人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浩所有的鲁LLR***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孙新营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孙新营、王文华所共同共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LS20121026***号、第LS201210260***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孙新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