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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华秀与彭文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秀,彭文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98号原告:宋华秀,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谢奉良,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彭文展,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石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代表人:黎国添,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华秀诉被告彭文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肇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晶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华秀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文展、太平财险肇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华秀诉称:2014年10月26日7时40分左右,原告宋华秀驾驶自行车上班,在小榄工业大道龙的门口被被告彭文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后面把原告宋华秀撞到,事故造成原告宋华秀的头部与脚部严重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宋华秀与对方协商无果后,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512元、误工费24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护理费600元、路费200元共计701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财险肇庆公司书面辩称:被告彭文展为肇事车辆粤H/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我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被告彭文展在本次事故中为无证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且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次事故中,我司未垫付,原告宋华秀主张的损失,我司根据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如法院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判决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保留对被告彭文展追偿的权利。对于原告宋华秀的损失,意见如下:医疗费由法院核定;误工费,原告宋华秀未提交任何误工资料,应按照农业标准67元/天的计算医嘱休息天数24天;自行车损失,没有任何自行车维修的单据;营养费,没有医嘱;护理费,没有医嘱需护理;交通费由法院酌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确认,原告宋华秀未达伤残。被告彭文展书面辩称: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路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宋华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误工费、护理费,原告宋华秀应证明误工时间和护理等情况;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护理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宋华秀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原告宋华秀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于准驾不符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原告宋华秀的人身损害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7时40分,彭文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H/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由爱浪红绿灯往北部物流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大道龙的门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由宋华秀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宋华秀受伤的后果。2014年11月24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2014)第C00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文展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彭文展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华秀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宋华秀遂于2014年11月28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又查:宋华秀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于事故当天入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治疗,医嘱休息一周,不适随诊;宋华秀分别于2014年11月2日、2014年11月9日、2014年11月13日入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治疗,医嘱休息一周、三天、一周。本次事故导致宋华秀损失如下:1.医疗费4463.4元(按发票);2.误工费2000元(医嘱休息24天,按2500元/月计算);3.交通费酌情计200元;4.自行车损失酌情计100元,以上四项损失合共6763.4元。其中彭文展已支付医疗费1961元给宋华秀。再查:肇事车辆粤H/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彭文展,彭文展为该车在太平财险肇庆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17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认定彭文展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华秀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太平财险肇庆公司承保粤H/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对宋华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彭文展按责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宋华秀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自行车损失合共6763.4元。具体赔偿情况本院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4463.4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未超出该项赔偿限额,由太平财险肇庆公司在该项赔偿限额内支付。2.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合共2200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未超出该项赔偿限额,由太平财险肇庆公司在该项赔偿限额内支付。3.自行车100元,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由彭文展支付。综上,太平财险肇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宋华秀的损失为6663.4元;彭文展应赔偿宋华秀损失为100元,扣除彭文展已支付的1961元,彭文展多支付1861元,该款直接在太平财险肇庆公司应赔偿宋华秀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即太平财险肇庆公司实际应赔偿4802.4元。彭文展可就已赔偿宋华秀的款项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太平财险肇庆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宋华秀要求太平财险肇庆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数额应以本院核定为准。关于误工标准的问题,从宋华秀提供的工作证明等证据证实其月工资收入为2500元,故应按工资2500元/月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宋华秀主张按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的诉求,因无医疗机构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诉求,因无医疗机构的证明,故主张护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宋华秀未达伤残等级,其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自行车损失的诉求,宋华秀确有财产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损失金额,酌情以100元为宜。关于太平财险肇庆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的司机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的情形,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彭文展、太平财险肇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802.4元给原告宋华秀;二、驳回原告宋华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