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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东阳与安洪刚、刘洪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阳,安洪刚,刘洪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87号原告:邓东阳,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盘锦市规划勘测院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安洪刚,男,39岁,辽宁省盘山县人,个体,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刘洪家,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盘锦市人,辽河油田总医院友谊医院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东阳诉被告安洪刚、刘洪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洪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东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铁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