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黟民一初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谈巧英与王建华、王立峰、余显俊、汪向阳、汪申纲、王圣兵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巧英,王建华,王立峰,余显俊,汪向阳,汪申纲,王圣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黟民一初字第00197-1号原告:谈巧英,女,安徽省南陵县人,现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金东林,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立峰,男,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余显俊,男,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汪向阳,男,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汪申纲,男,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圣兵,男,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巧英诉被告王建华、王立峰、余显俊、汪向阳、汪申纲、王圣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谈巧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谈巧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谈巧英负担。审 判 长 舒丽雯审 判 员 李征军人民陪审员 卢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寅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