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诉被告徐某、被告徐某言、被告霍某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徐某,徐某言,霍某友,翟某玲,侯某伟,郭某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代表人牛某民,该行行长。被告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言,男,汉族。被告霍某友,男,汉族。被告翟某玲,女,汉族。被告侯某伟,男,汉族。被告郭某玲,女,汉族.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豫NBD1**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帅、徐厥言、霍帮友、翟元玲、侯红伟、郭玉玲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担保物豫NBD1**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