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仁道、沈侃侃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仁道,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侃侃,重庆聚山化工有限公司,代东兰,重庆市巴南区盛江加油站,重庆市巴南区盛航加油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仁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号*号楼*层*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276-X。法定代表人:曾山,董事长。原审被告:沈侃侃。原审被告:重庆聚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庆坪村锅底凼。组织机构代码:68392108-6。法定代表人:沈仁道,总经理。原审被告:代东兰。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盛江加油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佛耳岩码头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8892220-5。负责人:沈仁道。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盛航加油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组织机构代码:L12939982。负责人:沈仁道。上诉人沈仁道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侃侃、重庆聚山化工有限公司、代东兰、重庆市巴南区盛江加油站、重庆市巴南区盛航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沈仁道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上诉人沈仁道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沈仁道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仁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