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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应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朱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应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