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应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朱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应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