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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丁夕平与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夕平,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丁夕平,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怀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夕平与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夕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丁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