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松松与高福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松。被执行人高福球,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松松与高福球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8)阜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桑文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