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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与明德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34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10号-1至1层1-1011。负责人吴晓帆,经理。被执行人明德泉,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85号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明德泉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为其出具了(2015)京长安执字1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德泉的财产线索为:登记在明德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XX号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明德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X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抵押、过户、登记等手续。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广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