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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与马志恒、马学录、韩忠、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人民东路39号。代表人杨文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风险管理员。被告马志恒,男,回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马学录,男,回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韩忠,男,回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韩军,男,回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与被告马志恒、马学录、韩忠、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卓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森巴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