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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国子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国子,林建春,庄志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林国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建春,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庄志仕,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申请人林国子与被申请人林建春、庄志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庄志仕所有的闽xxx**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屏南县长桥镇新街148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屏房权证长桥字第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庄志仕所有的闽xxx**号小型轿车,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林国子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屏南县长桥镇新街148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屏房权证长桥字第x**号)。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邱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