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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26号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宋运章,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德,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3333元,由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李双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