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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长存与陈艺琼、陈艺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存,陈艺琼,傅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76-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存,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艺琼,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傅建忠,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存与被执行人陈艺琼、陈艺琼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艺琼、陈艺琼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陈艺琼、陈艺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长存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