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彭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