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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彭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