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金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636号罪犯张金港,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五日作出(2008)东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6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月25日、2012年11月9日分别被减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金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三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金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港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