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孟凡伟与范如昌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伟,孙士运,范如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伟,男。委托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运,男。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如昌,男。上诉人孟凡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8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本院退还孟凡伟。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婉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