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天津赫扬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赫扬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赫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徐庄村西侧嘉嘉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蔡婷,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聚英路1号。法定代表人葛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赫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赫扬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斯瑞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352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玲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