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储著法与临澧县永安烟花鞭炮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著法,临澧县永安烟花鞭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储著法,个体户;被执行人:临澧县永安烟花鞭炮厂,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陈二乡粟家村8组。负责人:鲁忠,该厂厂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及质量保证金叁拾玖万壹仟贰佰柒拾陆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