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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琼华与辜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华,辜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琼华,女,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辜小平,男,生于1982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华与被执行人辜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辜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 勇审 判 员  庞克宪代理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