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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文国君,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杜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