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执裁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安彦平、郭松花与牛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彦平,郭松花,牛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安彦平,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松花,农民。被执行人牛建国,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09)新执裁字第930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牛建国银行存款24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建国银行存款2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