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文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剑,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2月2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1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11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收治中心。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3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秋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3日晚上22时左右,吸毒人员王某拨打被告人刘文剑的电话联系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文剑要王某去武冈市都梁美食城对面的巷子等他。王某与郭某某便一起去到武冈市都梁美食城对面的巷子,等了15分钟左右。刘文剑骑着一台红色女式摩托车来到武冈市都梁美食城对面的巷子,刘文剑叫王某上车。王某上车后刘文剑开着摩托车载着王某往武冈市人民医院开去。在车上刘文剑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王某付币100元。2、2014年11月14日上午10时50分,吸毒人员王某拨打被告人刘文剑电话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好在武冈市南门口水南桥桥上进行交易,当双方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抓获时刘文剑将身上携带的甲基苯丙胺扔入河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文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文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文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文剑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文剑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所判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