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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志强犯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15号罪犯王志强,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迎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志强犯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以(2008)并刑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奖励6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志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89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三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