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与孟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孟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501-1号申请人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国辉。本院执行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与孟国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