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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台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福与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民委员会、被告官富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福,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官富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台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文福,男,194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张俊龙,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贾立峰,男,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康广利,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村主任,住北票市。被告官富勇,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脑乡哈尔脑村民委会主任,住北票市。原告张文福与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民委员会、被告官富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俊龙、贾立峰,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广利,被告官富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福诉称,原告于1993年1月4日与原哈尔脑乡西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水泉沟林场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进行履行,在履行期间,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林场进行治理。原北票市哈尔脑乡西山村民委员会撤销并入现在的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末,合同到期,原告找小官营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合同到期后的事宜,得知原告承包的林场2010年12月21日,哈尔脑乡小官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官富勇签订了一份承包期为50年的林地荒地承包合同,此合同所确定的范围将原告承包的林场完全包含在内。此合同签订时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2010年,原告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另行承包是侵权行为。要求确认2010年12月21日官富勇与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荒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于被告官富勇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具体的事情我不清楚,但是原告在他合同到期的时候找过我。对于合同效力以法院判决为准。被告官富勇辩称,我承包本案争议土地的时候,小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向我说明此土地已经被承包出去了。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本案争议土地的。2010年年末,我听说小官营村有土地承包,我到现场看过,都是荒地,很平,我想用来养殖了。相关的手续是小官营村村民委员会经办的,2010年12月21日的时候我们签订的合同,2011年2月份我将承包费4,000元交到哈尔脑乡农经站。我认为此合同是有效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诉争的土地位于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水泉沟。原告于1993年1月4日与原北票市哈尔脑乡西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水泉沟林场承包合同,四至为:北至老西沟西山顶分水岭、南至二道沟山梁分水岭、东至大梁顶、西至二梗台地,承包期限为20年。签订合同后,原告对水泉沟林场进行治理。原北票市哈尔脑乡西山村民委员会撤销并入现在的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2010年12月21日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与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个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官富勇签订了一份承包期为50年的林地荒地承包合同,此合同四至范围包括原告与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签订的水泉沟林场承包四至范围。2010年12月21日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将水泉沟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官富勇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通知原告将水泉沟另行发包,告知其行使优先权。合同到期后,原告仍对水泉沟林场进行经营管理。原告以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侵犯了其作为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集体成员的优先承包权为由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合同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在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时将原告承包的水泉沟林场承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告官富勇,未履行通知义务,侵犯了原告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经营权。并且,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村将村里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个人时,未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承包合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官富勇之间签订的水泉沟林地、荒地承包��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票市哈尔脑乡小官营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宝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宇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