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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雷兆祥与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兆祥,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雷兆祥,男,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新疆乌苏市。被告高明,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