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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号原告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世明,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南省滑县万古镇万古集东。委托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温家庄乡堡沟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山西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7元,减半收取9099元,由原告河南省鹏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芳审 判 员  凌雪梅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宏宇(校对人:吴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