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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学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学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被告:刘学菊,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