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刘某甲,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告刘某乙,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