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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刘某甲,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告刘某乙,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