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文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文某,居民。被执行人孙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文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3)莒洙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张怀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