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文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文某,居民。被执行人孙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文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3)莒洙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张怀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