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义磊,无业。2014年3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潘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康乐迪KTV对过租赁民宅,开设电子游戏厅,设置可供十人同时使用的捕鱼机和可供八人使用的扑克牌机各一台,供人赌博,营利共计8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其他书证、证人白某、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开设的赌场内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予适用缓刑。被告人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