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学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西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正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业新,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明学,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杨明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长 黄忠浪审判员 韦 奖陪审员 黄甫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