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民申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戴永丰与任辉、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永丰,任辉,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银路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中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香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永丰。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七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银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金鸡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任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中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沙蟹岭下加油站东边。法定代表人:任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421-427(单号)。法定代表人:华长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香群。再审申请人戴永丰因与被申请人任辉、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银路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中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香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戴永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