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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字第16号林明伟申请执行彭家宏、彭国栋、莫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伟,彭家宏,彭国栋,莫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林明伟。法定代理人林桂华。被执行人彭家宏。被执行人彭国栋。被执行人莫伟军。本院在执行林明伟申请执行彭家宏、彭国栋、莫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彭家宏、彭国栋、莫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家宏、彭国栋、莫伟军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1月27日做出(2015)宾法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莫伟军所有的银行存款607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