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姜健与周耐、卢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健,周耐,卢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姜健。被告周耐。被告卢益。原告姜健诉被告周耐、卢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健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健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原告姜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