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高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明芳与周永莲、严树培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芳,周永莲,严树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20号原告周明芳,女,生于1951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被告周永莲,女,生于1960年1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严树培,男,生于1942年11月3日,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芳与被告周永莲、严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永莲、严树培所有的价值89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永莲、严树培所有的价值89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源 百度搜索“”